来源:第九天空 时间:2021-12-02
1、项目概况
“福永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灶下涌和虾山涌之间,地块北侧为福永水质净化厂(一期),南侧为福永河,西侧为深圳市汇利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侧为新兴工业园三区。本地块的责任单位为“深圳市深水福永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变更单元范围面积为52075平方米,规划方向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项目责任主体和初步调查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是深圳市深水福永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和检测单位是深圳市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钻探单位是深圳市天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二次编码单位是深圳市人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3、初步调查情况
本次土壤调查共布设8个土壤监测点位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采集31个土壤样品(包括4个现场密码平行样)及4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现场密码平行样)。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明,土壤监测点S3W1、S5W2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等13项)、挥发性有机物(53项)、半挥发性有机物(57项)、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监测点S1、S2、S4、S6、S7W3、S8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等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和石油烃(C10-C40)均没有超过相应的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监测点S3W1、S5W2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等11项)、挥发性有机物(29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2项)和石油烃(C10-C40)和S7W3地下水监测点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等7项)、挥发性有机物(22项)、半挥发性有机物(3项)和石油烃(C10-C40)均没有超过相应的筛选值。
4、报告结论
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各检测污染物指标的含量均未超出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从土壤环境质量的角度,本地块用于二类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5)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是可行的。
在下一阶段的开发利用时,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一旦发生由外来污染物、施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的意外泄露等原因造成地块土壤污染,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